1、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2、財產關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所發(fā)生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3、人身關系,是指因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以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xiàn),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guī)范和價值判斷準則。
5、自愿原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6、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jù)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7、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系。
9、財產法律關系,是指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關系。
10、人身關系,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為滿足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
11、法律關系,是指在權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12、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具體、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
13、物權關系,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實現(xiàn)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14、債權關系,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一定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xiàn)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16、監(jiān)護,是指為了監(jiān)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19、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
20、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
21、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
22、 入伙,是指合伙存續(xù)期間,非合伙人申請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為。
23、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組織,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單地說,法人就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5、社團法人,以人的存在為成立基礎,并以章程作為活動依據(jù)的法人。
26、財團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財產為成立基礎,并以捐助目的和設立的章程為活動依據(jù)的法人。
27、企業(yè)法人,以盈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因此,企業(yè)法人相當于傳統(tǒng)類中的營利法人。
28、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的經費,具有法人組織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
29、事業(yè)單位法人,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yè)的各類法人,如從事文化、教育、衛(wèi)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yè)的單位。
30、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
3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樣,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賦予的一種資格。
3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3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法人行為能力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對于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4、法人的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社會組織獲得法律上人格的整個過程,即它是創(chuàng)設法人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35、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xù)期間內所發(fā)生的法律人格、組織、宗旨等重大事項的變化。其結果可能直接導致法人人格的消滅或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改變。
36、法人的終止,也稱法人的消滅,是指法人資格的消滅,即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tài)。
37、貨幣,是物的一種,是可以用票面金額來表現(xiàn)其價值的一種特殊的物。
38、有價證券,是設立并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書面憑證,是物的一種。
39、股票,是公司簽發(fā)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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